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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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371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44元,原告***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