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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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安装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价款312561.99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定购材料损失30000元,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归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所有; 四、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1400元,由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