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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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8204179.79元并按月利率4.35‰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大金新百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状元府宾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金新百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状元府宾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中8204179.79元代偿款及本判决的第二项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74250元,由被告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大金新百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状元府宾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