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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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16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的利息64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