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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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16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的利息64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4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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