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签订的《星河天街购物广场物业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104400元、支付违约金1305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租金48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392元。反诉受理费48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孝感星河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