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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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5559281.45元,并支付以91659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和以5456663.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800000元; 四、被告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管理费227683元,由被告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04718元,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