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轩宇租赁充电桩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TJ-CG-2017-018)于2019年5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华泰基地停车场项目尾款5万元; 三、被告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城市中心停车场货款损失70万元; 四、被告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1万元; 五、被告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5000元; 六、驳回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60元,由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6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