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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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宏建物流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荆门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荆门分中心返还借款212417.25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8562.10元、罚息1688.94元、复利248.28元,共计222916.57;并分别按以212417.25元、8562.10元为本,按年利率27%支付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荆门市宏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荆门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6414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荆门分中心负担50元,被告***、***、荆门市宏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