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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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65069.89元,利息32024.73元,罚息及复利(即延迟费用到期)161.8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房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78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影 人民陪审员 林敬玉 人民陪审员 高天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无 书记员华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