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贝尔摩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贝尔摩德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2018年8月2日解除; 二、被告珠海贝尔摩德投资管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日的租金419220元及违约金(其中2018年7月租金违约金以38223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从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018年8月租金违约金以3699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从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珠海贝尔摩德投资管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591元; 四、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珠海贝尔摩德投资管理公司租赁保证金764460元及管理费保证金7291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5.6元(已由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珠海贝尔摩德投资管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