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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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新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广州市越秀区越潮栈越式餐馆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新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越潮栈越式餐馆违约金200000元; 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广州新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州市越秀区越潮栈越式餐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新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180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越潮栈越式餐馆负担3000元,由广州新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8432元,由广州新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广州新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