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租金31488元和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违约金为1260.57元,2020年4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31488元为本金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基数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负担195元,被告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