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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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之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搜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高之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75000及违约金17500元、290000元及违约金29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高之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5000元、29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9.1元,由被告广州市高之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该费用由被告广州市高之田实业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广州市高之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