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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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86962.34元,其中支付原告***168262.34元、支付被告***187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86962.34元,其中支付原告***181262.34元、支付被告***5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负担63元,由被告***、***各负担460.50元。重新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