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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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账号:95×××54,开户行:工行苏州新区支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73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账号:95×××54,开户行:工行苏州新区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账号:95×××54,开户行:工行苏州新区支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