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203702.77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03702.7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761897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损失(以7618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8元,由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由被告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09元。两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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