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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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70000元(该款汇至高邮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工行高邮海潮支行,开户名称: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5×××6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3446.48元(该款汇至高邮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工行高邮海潮支行,开户名称: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5×××64);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84元,被告***承担450元。案件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70元,被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