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签订的《出租委托合同》解除。

二、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9年10月3日起按每月人民币3300元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4日止的租金(使用费)2002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建设银行,账号:62×××43)。

三、第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4日将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房屋返还原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6元,由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珞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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