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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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车辆经济损失2000元。 二、***应赔偿***施救费、拖车费、鉴定费、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222178元,其中21766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 上述应付之款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6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31元,由原告负担268元,第一被告负担2263元,限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应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62元,如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