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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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2431.03元,合计522431.03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235.22元,合计206235.2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用26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用1000元。 上述判决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时,皖K×××××号车辆人员垫付的20000元、***垫付的15000元及人保阜阳公司支付的重新鉴定费,应予以返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3元,减半收取5911.5元,由原告***负担61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37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