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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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阜阳市人民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赔偿69859.18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46589.5元,合计234448.68元(赔偿时,应扣除人寿财保阜阳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900元。 上述判决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9元,由原告***负担169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