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741.6元、利息224.25元、滞纳金357.84元以及2016年10月2日起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74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874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