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251号

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207875,住***。

法定代表人:应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春,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1472R,住***。

法定代表人:胡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教莉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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