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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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富发源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修武汉河电缆有限公司汇票票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富发源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