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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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在“湖北IPTV”点播平台删除涉案作品; 二、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公证费、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被告湖北长江云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