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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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39878.46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利息、违约金、费用计算至2020年4月18日为3170.79元、1333.49元、16元,以后利息、违约金、费用按信用卡的规定继续计算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