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南通金鹰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海名苑3幢301室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12877.92元、公共能耗费5151.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滞纳金(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1609.74元、公共能耗费643.89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1609.74元、公共能耗费643.89元自2016年7月1日开始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物业费1609.74元、公共能耗费643.89元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费1609.74元、公共能耗费643.89元自2017年7月1日开始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3219.48元、公共能耗费1287.79元自2018年4月1日开始计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费3219.48元、公共能耗费1287.79元自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上述滞纳金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200元,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1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60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