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弗铨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5月8日的利息42,802.94元、逾期利息8,179.52元,并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5,042,802.94元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0,000,000元内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0,000,000元内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朱港路XXX号XXX幢、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XXX号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0,000,000元内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优先受偿金额部分归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0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105.8元,由被告上海融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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