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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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店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建设银行陇西支行账户62×××16、在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18×××34、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账户10×××67内的存款; 二、冻结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店名下在中国银行定西分行账户10×××35内的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建设银行陇西支行账户62×××34内的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建设银行成县支行账户62×××96和建设银行陇西支行账户62×××20内的存款。 五、查封被申请人***和***名下位于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南侧江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楼103室(陇房权证巩字第××号)商铺1套; 六、查封查封***和***名下位于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广场丽苑商住小区七号楼二单元251室(陇房权证巩字第××号)房屋1套; 七、查封查封***名下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宏图家园小区1-2-303室(陇房权证巩字第××号)住宅1套。 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总额为1114503.58元。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