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 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金生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赁押金10万元; 二、被告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房屋剩余租金174783元; 三、原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交纳租金违约金1179元; 四、原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提前退房违约金5243元; 上述一至四项判决相互折抵后,被告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款项268361元; 五、驳回原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8元,由原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81元,被告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7元;反诉费2734元,原告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甘肃西格玛经贸有限公司、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