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诺克来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乐克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8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乐克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诺克来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被告***、青岛乐克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诺克来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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