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57342.70元,并支付货款109557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货款109557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货款109557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货款109557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货款109557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货款109557.70元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货款657342.7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3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14193元,由被告青岛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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