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
青岛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惠通成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索菲亚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56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

二、被告青岛索菲亚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天城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索菲亚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天城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1元,由被告山东天城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15926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5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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