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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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新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新府支行借款本金795999.96元,利息42336.39元(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并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新府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3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计17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