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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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291.6元。 二、被告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27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原告***承担16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承担171元,由被告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