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金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设备款4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000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内蒙古金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