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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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十堰汉府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 二、十堰汉府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63172.86元、鉴定费29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工程款4487025.3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拖欠工程款1176147.5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十堰汉府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元; 四、驳回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十堰汉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47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15元,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3.59,十堰汉府置业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合计164678.59元,由十堰市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78.59元,十堰汉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