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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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6951.42元,并赔偿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应履行之义务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就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计8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