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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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望都县路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四川省郫县豆瓣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丹丹郫县豆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川豫调料批发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望都县路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川豫调料批发部(经营者:苏良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望都县路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四、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川豫调料批发部(经营者:苏良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驳回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3800元,被告望都县路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川豫调料批发部(经营者:苏良兰)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