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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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国药控股新乡有限公司原阳县建设路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3267.1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9.89元,原告***负担149.89元,被告***负担2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