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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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金之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52,647.91元。 二、青岛金之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以欠款30,717,810.75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28日止;2.以欠款28,877,810.75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3.以欠款24,877,810.75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4.以欠款20,877,810.75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6日止;5.以欠款20,527,810.75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6.以欠款14,527,810.75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7.以欠款13,397,810.75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8.以欠款18,768,239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9.以欠款16,768,239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10.以欠款18,302,647.07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11.以欠款10,302,647.0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12.以欠款10,102,647.0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6日至2014年5月27日止;13.以欠款9,899,173.67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14.以欠款9,549,173.6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15.以欠款9,149,173.6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16.以欠款8,799,173.6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17.以欠款9,566,377.7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18.以欠款27,467,805.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19.以欠款26,431,773.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20.以欠款25,260,237.91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21.以欠款22,452,647.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金之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7,901,427.5元的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青岛金之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保费差额269,389.99元。 五、驳回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48元,由南通德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39.28元,青岛金之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8,608.72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金之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