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东华粉体工程设备厂
河南省技术经济研究所
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捷,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东华粉体工程设备厂,住***。

法定代表人:杨怀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郑州东华粉体工程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豫民终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芳

审判员李相波

审判员朱燕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戈

书记员叶和申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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