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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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东华粉体工程设备厂 河南省技术经济研究所 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捷,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东华粉体工程设备厂,住***。 法定代表人:杨怀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郑州东华粉体工程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豫民终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芳 审判员李相波 审判员朱燕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戈 书记员叶和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