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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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709.2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4月2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濮阳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濮阳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800元,由被告***承担7,756元,由原告濮阳县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