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625.4元及利息(以7000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6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