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
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人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2.5733‰计算,自2015年8月2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逾期月利率16.34529‰计算);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履行保证义务后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对被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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