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金裕瑞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9)粤0606执183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锦州金裕瑞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