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通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市大新飞灰处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通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税务机关开具的票面金额为2966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福州通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通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