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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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尤溪金阳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尚欠的借款本金1348356.9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计至2020年3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60844.65元,自2020年3月6日起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1273元; 三、被告***、***、福建省尤溪金阳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90元,减半收取89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省尤溪金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