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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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尚东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三联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三联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637228.15元; 二、福州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三联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起止时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第一项一并执行; 三、驳回福建三联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79元,由福州尚东贸易公司负担27433元,由福建三联冶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