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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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上太和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北上鑫华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极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北上太和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合同款100000元; 二、北京北上太和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截止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的利息12000元,并支付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 三、北京北上太和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已预交1385元),由北京北上太和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北京北上太和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北上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